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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零钱付欠薪 如此傲慢态度为哪般

刑事资讯          2017-04-26 阅读:55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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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零钱付欠薪

市民小芳(化名)上月遭老板解雇,但她的1万多元工资及业务提成却一直被拖欠着。前天,通过江岸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努力,老板最终认账了,却派人送来一袋子零钱支付小芳的工资。经过劳动监察大队7名工作人员两个多小时的清点,最终确认,一元硬币2420个,另外还有5元、10元、20元等各类面值的纸币若干,合计金额10250元。

去年9月,小芳在汉口台北路一家房产中介找了份房产经纪人的工作。今年3月7日,公司将其解雇。这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小芳被解雇后,公司尚欠她1万多元的薪酬。3月22日,她向江岸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过协调,4月19日,该房产中介公司与小芳达成一致:4月22日前支付所欠小芳的薪酬共计10300元。4月22日,该房产中介未兑现承诺,经劳动监察大队督促,三方约定24日下午2点30分,在劳动监察大队当面支付小芳的薪酬。

前天,小芳和监察大队人员一直等到下午4点,该中介公司派来的人拎着一个黑袋子赶来。打开黑袋子,大家惊呆了:一大堆一元硬币,一大堆各种面额的纸币。这名中介员工称,这些就是小芳的工资。看大家感到惊讶,中介员工表示,如果不要,他就拿走了。大家赶紧拦下。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王先生说,他们7名工作人员放下手上的工作,围拢过来帮忙清点这些零钱。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认真清点和细心打捆,6点30分,这些钱才算数明白:一元硬币2420个,5元纸币36张,另外,还有10元、20元、50元、100元的纸币若干,合计金额10250元。

算出总额后,小芳感觉,这个数字尾数是“二百五”,似乎是有意侮辱,并非双方确定的金额10300元,对方这才拿出钱补齐。一名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告诉武汉晚报记者,他们本来是下午5点半下班,但为了数清楚这些钱到底有多少金额,大家一直忙到晚上近7点钟。

昨天,记者找到这家房产中介公司的法人代表刘先生,对方表示,这些零钱来自一个通过他们买房的公交司机。记者追问对方:公交司机不能收车费,投币箱也是统一由公交公司清点,他个人为何有这么多硬币?对方表示自己不清楚,但不是故意为之。

相关链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如何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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