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男护工深夜强奸女同事

法制晚报讯,辛某57岁,山西人,平时就住在天桥医院。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辛某在病房内趁郭某服药熟睡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报警。在法庭上,辛某认罪。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日前,记者到天桥医院实地探访。该院一护工苏女士告诉记者,案发前她陪病人住进医院,案发当晚楼道里突然很吵,她起来看到过道里站了很多人,后来看到警察进了涉案病房。另一位医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涉案楼层住的病人大多是老人,为此医院雇了一批护工,有的病人自己也会请护工。事发病房里一般会住进两个护工,被害人郭某和辛某在同一个病房里照顾病人,郭某是中年妇女,辛某都有孙子了。事发前,护工同住不分男女。案发后医院采取了措施,分性别安排病人和护工。
已有孙子为人祖辈却不检点
犯罪嫌疑人在工作场所趁女同事服药熟睡暗下黑手,明明已经有了孙子,为人祖辈,却行为不检点,道德败坏,严重地伤害了女同事的心理和身体健康,给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