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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遭性侵时偷偷拨通110 伺机说出关键词后被救

刑事资讯          2017-04-28 阅读:25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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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遭性侵时偷偷拨通

4月25日晚8时35分,延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一个莫名电话。电话里虽没人直接求助,但有一个男的和女的对话。在这个持续一分多钟的对话中,警方听到一个关键词——火狐狸。

接线员根据对话,怀疑报警女子可能遭遇劫持或绑架,立即将线索转到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凤凰派出所。电话中提到的“火狐狸”就是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一个地下卖场。凤凰派出所副所长刘继君立即安排民警前往火狐狸一带调查。

同时,刘继君给女孩打电话,但对方一直不接。刘继君又以家属名义发信息,依然不回。晚10时12分,刘继君试着拨打那个报警电话,电话通了,里面依然传出一个女子和一男子的对话,刘继君听到“夜市”“巷子”“河畔畔”“小树林”等关键词。刘继君立即指令民警沿着延河边的河畔和附近夜市寻找,但一直找不到求助者的目标。晚10时24分,刘继君的手机响起,上面显示的是那个神秘的求助电话。

“你不要打我,我听你的话……不要拧我的胳膊”,电话中传来一女子在向一个男子的求饶声。女子似乎受到莫大的伤害,这个男子在电话中一再要求女孩配合。刘继君判断,这个女子是遭到侵害,不便直接打电话求助,就拨通警方电话传递求救信息。这次刘继君打开了电话录音功能,电话中的两人对话时,多次提到了一个小宾馆的名字“金荣”(音)。刘继君立即指令办案民警,排查辖区一个叫“金荣”的招待所或宾馆。民警兵分几路,在辖区地毯式排查,寻找这个“金荣”宾馆,但过去了近10分钟,依然没有发现这个宾馆。这个女孩到底在哪里呢?她现在还好吗?民警们心急如焚。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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