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玩网游偷亲戚钱
象州县一男子沉迷网络游戏,苦于没钱上网,竟然在堂弟家实施盗窃,偷走亲戚的红包钱。归案后,他告诉民警,自己想坐几年牢,看看能否戒掉网瘾。因涉嫌盗窃罪,目前该男子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了解,嫌疑人潘某,今年22岁,象州县本地人,初中文化,沉迷于网络游戏,案发前处于待业状态。在谈到为何要在亲戚家实施盗窃时,他说是因为迷上了网络游戏,但自己没钱又没工作,去亲戚家串门时产生了贪念,“我以为偷点钱只是小问题,不会出什么大事。”
据潘某交代,3月26日晚上8时许,他去堂弟家玩电脑游戏,在堂弟家二楼,他看见一个房间的房门没锁,便想进去看看房里是否有钱。在房间里,他首先看到一个白色的手提包,不过里面只有几枚硬币,他没有拿。接着,他又打开旁边的一个黑色行李箱,并在箱内拉链夹层发现一个红包,红包里有不少百元钞票,但他并未把钱全部拿走,“我拿了三分之二左右,然后把红包放回原处,拉好行李箱夹层的拉链,掩好门就走了。”
据了解,潘某总共从红包中拿了1800元现金,分别用于买手机充值卡、玩电子游戏、网吧充值以及买烟等开销。案发后,潘某父亲向失主赔偿了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归案后,潘某对自己违法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还向民警表示,自己的网瘾实在太重,想进去坐几年牢,冷静冷静,看能否借此戒除网瘾。
(来源: 广西新闻网)
盗窃罪的认定和量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对于盗窃罪的处罚分为三种: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