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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1999年持枪抢劫银行案告破

刑事资讯     曾艳丽     2017-04-28 阅读:33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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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1999年持枪抢劫银行案告破

1999年12月5日,5名嫌犯持枪闯进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管城支行中药城分理处,重伤两人,抢走208万现金潜逃,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该案在当时震惊全国。检方认为,石二群、余全收、石新春、李付利多次持枪抢劫,并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致人重伤,包括陈德成、陈伟、孙根柱、李得新等八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共同抢劫公私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观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既具备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又有重伤他人的情形,属于抢劫既遂。

抢劫罪立案标准: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本案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抢劫,如何界定多次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抢劫金融机构、多次实施抢劫、且重伤两人,应按抢劫罪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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