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判决与人结婚 中新网讯,云南一男子伪造法院判决与其他女子结婚,被妻子揭发。被告人夏某与妻子袁某婚后生育两对双胞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双方时常发生争吵。2012年,袁某向宣威法院倘塘法庭提起离婚诉讼,但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和好。后袁某长期外出打工,夏某在家照顾四个孩子。由于妻子长期外出,照顾四个孩子的重担落在了夏某的肩上,夏某觉得这样的婚姻没意义,第一次起诉离婚没能离成,于是他想到了一个快捷的办法,把之前倘塘法庭送达给他的应诉通知书上的印章取下,粘贴在自行打印的判决书上,伪造准予其与袁某离婚的民事判决书。 2016年4月,夏某持该伪造的民事判决书与秦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同年,外出打工的妻子袁某因生病回家,向丈夫夏某索要治疗费,夏某告知袁某他们已经离婚了,并把伪造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一份给袁某。袁某觉得蹊跷,决定到倘塘法庭去询问事情的原委。 接待法官看了离婚判决书,觉得民事案号有问题,宣威法院的公章也有问题,于是在电脑上查询一番,除了双方在2012年起诉到法庭,后被调解和好的这个案子之外,再也没有受理过双方的离婚案件。法官立刻意识到可能是夏某伪造了法院的判决书,即刻与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夏某为了与妻子袁某快速解决婚姻关系,才伪造了这样一份离婚判决书。 考虑到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宣威法院对其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夏某表示服判。 被妻子揭发后获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