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外出打工继父强奸儿媳
4月21晚10时许,夏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接110指令称:该县裴介镇一女子报警称其于4月18日凌晨1时许被自己的公公时某山强奸。接到指令后,该中队立即派侦查员联同技术人员赶至现场展开调查。
经查,报警女子薛某洁原籍河南,于一个月前嫁给夏县裴介镇村民时某斌,婚后丈夫时某斌去了外地打工。4月18日凌晨,和时某斌母亲共同生活的继父时某山趁妻子熟睡之际,偷偷潜入儿媳薛某洁的房间,不顾儿媳薛某洁的强烈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时某山逃离,两日后,自以为已经躲过风头的时某山返回家中,被早已布控在其家中的夏县刑警当场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某山对强奸儿媳薛某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时某山因涉嫌强奸罪被夏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时某山对涉嫌强奸儿媳薛某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儿子外出打工继父强奸儿媳,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您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