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求复合遭拒 冲动之下拘禁前女友
4月25日晚8时许,镇江谏壁派出所接到一南京市民报警,称自己的姐姐李某被前男友关起来了。民警迅速开展解救,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徐某。
经查,徐某去年和李某谈恋爱,但不久后李某提出分手。然而,徐某却一直不肯放手,还经常去找李某。4月23日晚,徐某到南京某KTV找到李某,说想好好谈谈,希望能复合,却遭到拒绝。他随即将李某带到镇江谏壁家中,将李某关在家中,把李某的手机拿走。25日晚,李某以支付宝要还钱为由,暂时要回了自己的手机,趁徐某不备,用短信通知自己在南京的弟弟,自己被徐某关了起来。李某弟弟当即将电话打至镇江警方。目前,嫌疑人徐某已被刑事拘留。(来源:扬子晚报网)
以案说法: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