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王某将被执行房屋私自出卖,挪作他用
20XX年X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郭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归还郭某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仅归还50万元。郭某遂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查封了王某与案外人黄竹君共有的房产一套。2013年4月,王某与申请执行人郭某协商,王某与黄竹君承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支付执行款。经郭某同意后,执行法院将该房产予以解封。但在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王某因信用记录不良未能成功办理。2013年7月,在未获得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王某擅自将该房产以350万卖给他人,所得款项被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因王某名下无其他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王某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2015年3月13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20万元欠款。
二、法院判决:王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X月X日,X市X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律师说法:判决执行的财产应专款专用,切勿挪作他用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部分履行了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系用于履行其与申请执行人郭某借款纠纷执行案的财产。其请求法院解封后,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本应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将款项用于了其他开支,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