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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建隧道发生瓦斯事故 12遇难事故调查正在进行

刑事资讯          2017-05-03 阅读:39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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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建隧道发生瓦斯事故

5月2日下午,贵州大方六龙镇一在建高铁的七扇岩隧道发生瓦斯事故。事发后,贵州省和毕节市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截止5月3日凌晨4时45分,经救援队伍近14个小时不间断紧张搜救,成贵快铁七扇岩隧道疑似瓦斯爆炸现场救援工作结束,12名被困人员全都找到,经送往医院救治已无生命体征,全部遇难。事发后,省市县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现场成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共投入消防官兵、矿山救护队员、医护人员等2000余人开展救援。为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科学施救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省市县调集三支专业救援队伍,克服隧道内瓦斯浓度过高,粉尘大,能见度差等困难,进入隧道开展瓦斯监测、送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人员搜救等工作。经了解,12名遇难人员中,其中3名为贵州本地人,其余为湖北、云南两省的外来务工人员。目前,隧道疑似爆炸原因正进一步调查中,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来源:腾讯新闻)

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贵州隧道瓦斯事故中,对于遇难的12人,我们感到非常的悲痛。这种这种隧道事故,还有煤矿安全事故近年来新闻中总有报道,为了规制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在《刑法》当中设立了相关的罪名,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直接侵害的是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因而是一种侵犯劳动权的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谓“安全生产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用以保障劳动者安全的技术设备、设施和各种用品。

以上就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希望有关单位能够重视劳动安全方面的问题,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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