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抢劫被追捕
贵州男子唐某伙同他人流窜多省入室盗窃30余起,总涉案价值100万余元,被多地警方分别上网追逃。昨日,唐某被大冶警方刑事拘留。令人唏嘘的是,为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唐某无证驾驶酿成车祸致使妻子身亡后,也不敢露面,只能躲在人群中远远旁观。
2016年11月30日晚,大冶市民项女士发现自己的一只手提包不翼而飞,包内有1000余元现金。大冶警方很快侦破此案,锁定嫌疑人为贵州省铜仁市36岁男子唐某。令民警吃惊的是,唐某是前科累累的盗窃惯犯,曾多次跨省流窜入室盗窃作案,已被天津、浙江、重庆等多地警方分别列为网上逃犯。今年4月17日一早,专班民警便赶往贵州松桃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找到唐某的住址。经过4天的蹲守,民警终于将唐某抓捕归案。(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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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从法条可以看出,入户抢劫属于加重情形,那么“入户抢劫”有怎么理解呢?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