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监狱一在押毒贩驾车越狱

犯罪嫌疑人张林苍:男,汉族,27岁,高中文化,云南省马龙县人,身份证号:530321198906280714。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马过河镇何家村村民委员会角家村67号。体貌特征:身高1.84米,体型中等,方脸,后背有一约10厘米的烫伤疤。2016年10月25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月18日入监。2017年5月2日上午8时20分,张林苍擅离劳动现场,趁驾驶员下车等候装货之机,强行驾驶一辆130型福田牌货车,冲破监狱隔离网和施工用的临时栅栏门后脱逃,并把货车丢弃在距监狱2公里处的虹桥路附近。脱逃案件发生后,云南省第一监狱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省委政法委和司法部作了汇报,并及时派出追捕小组,同时协调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和协查函。公安机关正告犯罪嫌疑人张林苍不要再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和幻想,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投案自首。云南省公安机关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云南省第一监狱将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目前,张犯仍在逃,相关部门正在联动追捕。
武装越狱不可取
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犯罪行为入狱服刑改造的服刑人员在狱里要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而不是带着一身的罪恶越狱逃跑,那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只是为了逃避法律惩处的懦夫行为,迟早会面临法律的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