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酒后驾车相撞,被判危险驾驶罪
2014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弓×酒后驾驶××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庆县旧小路8.8公里处时,其车前部与前方同向暂停的白×驾驶的小轿车尾部相撞,后白车前部又与前方同向暂停的陈×驾驶的小轿车尾部相撞,后陈×车前部又与前方同向暂停的小客车尾部相撞,造成三辆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弓×欲逃离现场,被白×、陈×抓获。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弓×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判决: 借款已经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求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弓×无视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弓×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弓×欲逃离现场,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律师说法: 醉酒后驾车将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将被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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