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手术误伤病人颈动脉致死
李梅(化名)家住庐江县龙桥镇。去年4月10日下午,李梅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庐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随后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医院医生立刻对她进行手术,4月15日,医生对她进行了气管切开术。
李梅家人表示,手术后,李梅伤情出现好转,但同年4月23日后却突然多次出现口腔、鼻腔涌血情况,医院组织会诊但无法确定出血点,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同年5月1日21时许李梅离开人世。从伤情好转到突然离世,李梅的家人很难接受也很不解。他们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明显过错,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因李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医院辩称,愿按鉴定机构确定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同意赔偿合理损失。
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从尸体检验来看“右颈总动脉内侧贴近气管切开处,见破裂口一处”、“没有交通事故导致颈部损伤表现”。因此考虑李梅的右颈总动脉破裂是在进行气管切开时,误伤到右颈总动脉内侧。对于医院对颈部血管出血的诊断与处置,经鉴定“院方对出血的来源、后果认识不足,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动脉出血问题,如能及时联系血管外科会诊或转诊,就有可能避免一次次大出血发生,从而使患者获得生存机会。
鉴定机构认为,院方在对李梅交通事故脑损伤的治疗处置上正确,而对出现气管切开误伤动脉血管诊断不及时、治疗方法不准确、未及时转诊,因此颈总动脉血管破裂出血,在李梅的死亡过程中有直接原因,但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也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鉴定机构意见为,医院医疗行为与李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程度60%~70%。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对李梅交通事故脑损伤的治疗处置中,因气管切开误伤动脉血管诊断不及时、治疗方法不准确、且未及时转诊,导致李梅死亡,对此,庐江县人民医院理应赔偿合理损失。法院一审确定医院承担责任的70%。据此判决,庐江县人民医院赔偿李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8万余元。
医疗事故罪如何认定处罚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