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女被塞后备箱
青园刑警中队副队长高宏亮介绍,4月28日上午10时35分,省会邓女士带着22岁的女儿兰兰去广安大街附近某酒店参加朋友的婚礼。快到达目的地时,邓女士要下车办点事情,让兰兰先把红色宝马车车停到酒店附近,之后见面。中午11时许,邓女士给兰兰打电话,一直不接,她心想女儿可能在逛街听不到手机响。半小时后,再打,仍然不接,邓女士感觉有些不对劲,因为平时兰兰是个手机控。这次真的很反常,一直到了 13 时 30 分,再次给兰兰通电话时,发现兰兰已经关机。
14时许,邓女士来到长安分局青园街派出所报案,正在邓女士和民警说明情况时,邓女士的电话响了。邓女士一看是女儿的电话,赶紧接,电话里女儿惊恐万分:" 妈妈,我被绑架了,救我!" 紧接着就是一名男子恶狠狠的声音:" 你女儿在我手上,快准备 500万元现金,不能报警,否则后果很严重!" 邓女士说:" 我没有那么多钱啊,500万现金我现在一下子凑不到啊,最多给你50万。"" 不行,至少给我弄100万,不然就别找你女儿了。" 男子说完挂断了电话。
事情比较严重,案件立即移交给青园街刑警队。长安分局局长刘晓明确要求,要在确保人质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侦破此案。
专案组民警通过调取广安大街监控,发现了红色的宝马车。通过监控可以清楚地看到,10时44分,兰兰被一名男子推到车里,随后男子开着车快速离开,顺着广安大街一直上了和平路,接着驶入北二环。专案组发现车辆踪迹后,立即出动30余名警力,出动警车10余辆。一直到下午15时许,男子再次给邓女士打来电话询问钱是否凑到,邓女士表示正在凑钱,但是要保证女儿的安全,并且每过一段时间要联系一下邓女士,等凑够钱马上可以交易,
此时的专案组通过调取各个路口的监控录像,摸排走访,不停地寻找着红色宝马车的踪迹。当日16时许,男子再次打来电话,此时的邓女士已经将100万元凑齐,表示可以交易。男子对邓女士说,交易地点在鹿泉,时间为下午6时30分,而且一再强调不让邓女士报警,如果看到警察就永远见不到她的女儿。邓女士答应了绑匪,并表示一定按时到达地点。此时的专案组通过大量的分析和研判,已经大致锁定宝马车的范围。
当日18时许,红色宝马车出现在抓捕民警的视线范围内,民警跟踪车辆一直到省会山前大道附近。跟踪一段后,宝马车突然停靠在路边,男子下车后准备去一家商店买水,此时民警迅速抓住战机,果断出手,一举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抓获犯罪嫌疑人时,民警在车里并没有发现兰兰。就地对嫌疑人进行问讯,此人供述,兰兰被绑着手脚放在了后备箱内。民警迅速将轿车后备箱打开,成功将兰兰解救。
昨日上午,记者通过警方的录像资料看到,当时的兰兰被绑着手脚,嘴巴也被胶带封着,躺在后备厢里一动不动,民警手脚麻利地将兰兰身上的胶带解开,并安抚道:" 没事儿了,没事儿了啊姑娘,我们是警察,不用害怕,嫌疑人已经被抓住了。" 兰兰被吓得一句话说不出来,等稳定情绪后,流着眼泪对警察说的第一句是:" 谢谢警察叔叔,谢谢你们。"
自此,警方从接警到成功解救人质,抓获犯罪嫌疑人,用了不到4小时。绑架案件成功告破。据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如此胆大,繁华街头大白天绑架人质,类似恶性案件,省会近年来不多见。
审讯得知,犯罪嫌疑人张某,25岁,鹿泉区人,因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刚刚失业,手头拮据,为了弄钱,在广安大街将独自驾驶宝马车的兰兰绑架,索要赎金500万元。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刑拘。
绑架罪的认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都存在有两种情况。既遂的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非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按照行为的意识去做,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实现。未遂的两种情况:一是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未得逞,行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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