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陌生男子捅成血人
周女士和丈夫何先生在徐汇区经营一家烧烤摊。每天要忙到凌晨三四点,才能收摊回家。2016年7月23日凌晨,夫妻俩像往常一样收了摊。周女士对何先生说,想要去用下洗手间,何先生就把三轮车停在路边,自己往家里搬东西。
十分钟后,何先生看到妻子周女士浑身是血地趴在楼道里。他一下子就蒙圈了,刚才还好好的,就这么一会,到底发生了什么?何先生向焦焦描绘了当时的场景:当时流的血在卫生间的时候,流血的声音就跟流水声音一样,往下流,哗哗的响。她浑身是血,身上有二十多处刀伤,就像是一个血人踉踉跄跄地走过来,我一开始还没认出来是她…
从案发现场来看,周女士的确流了不少血。何先生的第一反应,是先救妻子的性命。他立即将周女士送到医院救治,“所幸送医及时,捡回了一条命。”何先生讲。周女士去用的洗手间,位于一家二楼棋牌室里面。因为周女士夫妇平时租住的地下室没有洗手间,棋牌室的老板就从不关门,给他们行个方便。
按理说,要不是附近的熟人,都不会有人找到这里。那么,周女士到底遇到什么事情了呢?在医院休养了一段时间以后,周女士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当天晚上,周女士推开了厕所的门。在她关上门的那一刻,突然从门后窜出一名男子,用刀指向了她。
周女士并不认识这个男人,为了保命,她说“你要钱,我都给你。”可这“投降条件”却并没有让她逃过一劫,这个男人像发疯一样,对周女士下了狠手。直到周女士没有了动静,他才抢走了周女士身上的挎包,逃离了现场。案发时间是凌晨,附近的居民都在熟睡,并没有目击者可以提供线索。案发的现场,除了大量血迹,并没有什么有价值的线索。周女士夫妇也没与人结怨。警方是怎么破案的呢?
徐汇警方接到报案后,连夜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察,并调取了大量的监控。在监控中,他们发现有一名男子在事发时间前后出入过附近的网吧,形色可疑。但仅仅有这名男子的样貌体型,很难确认他的身份。经过大量工作,警方找到了他。
犯罪嫌疑人桑某,1986年出生,作案后立即逃回了安徽老家。警方抓到他的时候,他正宾馆里呼呼大睡。到案后,他交代当晚是为了去撬老虎机,随手先顺了一把刀,没想到撞上了来上厕所的周女士。因害怕被发现,又加上身上已经没钱,他失去了理智….目前,桑某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