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座乘客强要坐软卧
昨天,有网友发布消息称,K424列车上一名硬座席旅客要强行坐软卧,列车员劝阻无效,旅客便打伤这名劝阻的列车员。一位目击者称,事发在3日中午,当时列车刚刚从南昌火车站发出,一名男乘客强行要坐软卧,女乘务员劝离无效后被打,并称打人者用一个玻璃杯砸向了乘务员,事发后工作人员已经报警。
北青报记者从照片中看到,被打的女性列车员头部受伤,脸上有多处划痕,并有血从伤口流出,现场有工作人员对伤者进行初步处置。北青报记者从成都铁路局和成都铁路公安局获悉,打人者已被警方控制,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
成都铁路局通报称,5月3日12时30分许,K424次列车在南昌火车站开车后,列车员梁某在8号软卧车厢发现旅客李某未持有软卧车票,而持有10号车厢硬座车票,遂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劝说其返回硬座车厢。在此过程中,李某使用玻璃杯砸向梁某,造成梁某头部受伤。接到报警后,列车乘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开展调查工作。目前,李某已被警方控制,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机关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被打列车员梁某的前同事朱霞(化名)对北青报记者表示,此前曾和梁某跑过同一趟车,“她平时就是守软卧的,也是性格挺好的一个人,看到她被打了之后我们都觉得很气愤。”朱霞称,平时工作中也会经常遇到乘客提出不合理要求,“有一些乘客骂列车员就是扫地的,就是冲厕所的,有一点点不满意就投诉,我们列车员就被考核,被罚钱,所以我们一般也不敢和乘客起争执。”北青报记者联系到另一位同在成都铁路局工作的列车员陈女士,陈女士表示列车员被打一事传播的范围非常广,但也看到网上有指责列车员的声音,对此她也表示了担忧,“出了事有些人就将矛头就都指向我们,谁又能来保证我们的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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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客体上,主体实施了以上所说的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