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利用女儿骗婚
淮南市一离异女子利用女儿婚姻诈骗,两年间让女儿与不同男子先后“结婚”7次,借此获得50万元的“彩礼钱”。5月3日,记者获悉,定远县公安局成功破获该起系列婚姻诈骗案件,嫌疑人汪某及其女儿小梦(化名)已被刑事拘留。
两年前,41岁的淮南女子汪某离婚,带着一双儿女回到老家。2015年底至2016年初,汪某在当地给女儿接连找了3个“婆家”。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先订亲、再摆喜宴、最后领结婚证,汪某先后从3个“婆家”,索取近20万元的“彩礼钱”。去年12月,汪某带着15岁的女儿和6岁的儿子,来到炉桥镇租房生活,通过给其女儿小梦介绍对象、结婚收取彩礼的方式,诈骗李某、王某、景某、石某,共计30余万元。更为奇葩的是,为了多挣钱、快挣钱,汪某要求小梦在4个月时间里,同时与3名男子“结婚”。(来源:中国青年网)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这二者都带有一个“骗”字,因此有时会混淆,应注意区分。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一、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二、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三: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