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住酒店遭进房抢劫
4月14日18时20分左右,周女士来到位于大学东路永恒朗悦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她办完登记手续准备乘电梯上楼时,两名男子紧随其后进入电梯。电梯来到22层,两名男子一前一后又跟随周女士出了电梯。由于当时正值酒店入住高峰,周女士以为这两人是酒店的客人,也没在意。到达2217客房门口,周女士刷卡进屋,还没来得及关门,就被那两名男子从后面推入房间。两名男子用房里的被子将周女士包裹起来,发现周女士想呼救,其中一名男子就抽出利刃,威胁说“我们今天只要钱而不想伤害你,但你要不听话,就别怪我下毒手”。吓得魂不附体的周女士不敢再反抗。随后,两名男子将房里的电视机打开,将音量调大,开始对周女士进行搜身。周女士身上的200多元现金、手机和银行卡被搜走。两名男子还逼着周女士逐一说出每张银行卡的密码、抢劫得手后,两名男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宽胶带,要封上周女士的嘴。周女士担心他们杀人灭口,急中生智说自己的朋友马上就要回来了,让他们赶快离开。两名男子犹豫一下后,赶紧用胶带封上周女士的嘴,并将她的双手、双腿捆起来,然后匆忙离开房间。劫匪离开后,周女士拼命挣扎,好不容易将胶带挣脱松动,通过房内电话通知了酒店前台。酒店工作人员赶到,将周女士解救,并报警求助。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上尧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发现嫌疑人不仅用周女士的银行卡从柜员机提取现金,还利用她手机绑定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大肆消费。直到周女士将所有的银行卡挂失,这种情况才停止。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入户抢劫”中的户如何界定
"入户抢劫"中的户应进行实质的解释,对户应强调其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只是对功能特征的补充。对于店家一体而言,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相对分离的,可以认定为户;如果难以区分的,则非营业期间可以认定为户。
"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是近年来抢劫案件司法认定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 年11 月17 日颁发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1 条第1 款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又于2005 年6 月8 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根据《解释》第1 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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