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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攸县煤矿事故 37人已获救责任人员被控制

刑事资讯          2017-05-08 阅读:29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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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攸县发生煤矿事故

记者从湖南省株洲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昨天11时发生的株洲市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桥煤矿中毒事故,截至目前为止,已升井55人,其中死亡18人,在医院接受救治37人。井下仍在作最后搜寻清场工作。湖南省长许达哲连夜赶到现场指导救援并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许达哲详细询问了事故发生经过、处置措施、救援力量署,伤员救治等情况,他要求省、市、县三级密切协作、配齐力量,全力开展抢险救援、伤者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同时要迅速组织事故调查组,彻查事故原因,控制涉案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针对当前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唯利是图非法违法生产、属地监督漏管失控等薄弱环节,全面排查、及时处置,层层压实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来源:网易新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发生这样的事故总是令人痛心,目前,当地警方已把可能跟煤矿中毒事故相关的责任人员全部控制,这些责任人员不仅要面临道德的谴责,甚至可能还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这二者之间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希望这次事故能尽快得到合理处置,使生者权益得到保护,使死者安息。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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