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卖自养鹦鹉,涉嫌出售濒危动物罪获刑5年
新京报报道称,深圳男子王鹏,事发前是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的工人,负责机电设备调试。2014年4月,一名曹性同事在厂区内捡到一只落单的鹦鹉,并将之带回宿舍。王鹏对这只鹦鹉"很感兴趣",时常去查看,同事便将之转送。2014年5月,王鹏从网上购买一只雌性鹦鹉与之配对。两只鹦鹉很快以惊人的速度繁殖。一年中,王鹏与任盼盼的家中,已有四五十只。2016年4月初,王鹏将其中6只鹦鹉,以约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谢田福。
事后的调查结果表明,6只鹦鹉中,除4只为玄凤鹦鹉外,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什么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法院据此认为,“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作出如上判决。更多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