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钞公司员工监守自盗,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导读:运钞公司员工在押运清钞的过程中多次偷拿钥匙开钱箱窃取押运公司的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13年,对余某盗窃银行的1560万元,已积极追赃27万余元返还被害单位,剩余赃款还在追缴。那么运钞公司员工监守自盗,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运钞公司员工监守自盗
中国青年网讯:一名月薪三四千的普通职员,一夜之间实现了从借钱度日到挥霍无度的转变。然而,“暴富神话”在两年后被戳穿。近日,中山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男子余某有期徒刑13年。法院查明,余某在运钞公司任职期间,分百余次盗窃银行1560万元。
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余某在担任押运分公司清钞管理中心副主任、副经理期间,在押运分公司清钞管理中心1号工场内,多次以偷拿钥匙偷开钱箱的方式,窃取由押运分公司保管的民生银行中山分行和平安银行中山分行的现金,藏匿在口袋内带走。余某还利用银行与押运分公司对账的时间差,私自篡改返纳现金交接表、加钞计划表并盗用公章盖上。此外,他又在两家银行前来查库前向押运分公司工作人员谎称两家银行之间互借现金,指令工作人员进行互借操作。通过上述方法,余某先后作案100多次,累计盗窃金额人民币1560万元。
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原任中山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押运分公司清钞管理中心副经理的余某,多次以偷拿钥匙偷开钱箱的方式,窃取由押运分公司保管的民生银行中山分行和平安银行中山分行的现金,藏匿在口袋内带走的盗窃行为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