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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8个月女子遭入室抢劫 被抢金银首饰拍裸照

刑事资讯          2017-05-10 阅读:32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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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8个月女子遭入室抢劫

5月9日,湖北荆门市沙洋县警方对外通报,经过半个月侦查,沙洋水陆派出所侦破一起持刀入室抢劫案,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并为受害人追回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

4月19日凌晨1时42分,沙洋水陆派出所接到城区居民朱某报警称,其怀孕8个月的妻子李某独自在家时遭人持刀抢劫,犯罪嫌疑人不仅抢走金银首饰、笔记本电脑、手机及部分现金等财物,还拍摄了李某的裸照。

警方立即赴案发现场周边调查。当民警驾车从汉津大道追查至某住宅小区门口时,发现有两名男子各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街上缓慢行驶,他们分别携带背包,左顾右盼,形迹可疑。

民警向两名男子喊话亮明身份,令其停车接受检查。此时两人突然加速,分头逃窜。民警驾车紧追其中一辆摩托车,将其逼入一条小巷的死胡同后抓获,现场查获管制刀具、作案工具和部分财物。经突审获悉,该男子名叫张某,今年32岁,系湖北丹江口市浪河镇人,其对当晚伙同初中同学邓某(男,33岁,丹江口市浪河镇人)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沙洋警方随即围绕邓某可能藏匿的住处进行侦查。5月3日上午,邓某在丹江口落网,警方在其租住处找到被抢手机、部分金银首饰和作案时使用的折叠刀。

邓某交代,4月19日凌晨,他和张某从天门各驾驶一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流窜至沙洋伺机作案,在沙洋城区某巷内找准一处目标后,张某负责在外望风,邓某则戴着口罩入室盗窃。行窃过程中,邓某被屋主发现,他顺势拿出折叠刀实施了抢劫,由于担心受害人报警,邓某还对受害人拍摄了裸照。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链接:入室抢劫如何认定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财产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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