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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存入银行千万不翼而飞 最痛苦莫过于人在钱没了

刑事资讯          2017-05-10 阅读:173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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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千万不翼而飞

生活中,很多上了年纪的人都喜欢存钱,而且认为钱只有存到银行才是最安全的。然而,却有银行工作人员看准了老人的这个心理,在帮助老人们办理业务时,竟然将存款划转至自己的账户,用来炒黄金、期货等。经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一审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被告人孔祥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6月,大学毕业后的孔祥玮以优异成绩进入南京某外资银行从事客户理财业务。工作期间,由于业绩突出,加上自己从事多项杠杆投资,因而获利颇丰。然而,好景不长。自2014年3月以来,孔祥玮陆续向亲朋好友借来200余万元用于杠杆投资,如炒黄金、期货交易等,因2015年股市大跌投资失败。面对追债人,孔祥玮动起了客户银行存款的歪心思。(来源:中国青年网)

什么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据孔祥玮供述,他在作案时,虽然利用的是其担任理财客户经理之便,但并非不分对象,见人就下手,而是选择那些不会操作网上银行、不会使用手机银行的老年人客户。因为这些老年人客户相信自己的积蓄存入银行是最安全的,在存款期内一般不会再到银行查询。经查,截至案发时,孔祥玮共划转存款113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近500万元。

孔祥玮的行为构成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那么什么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呢?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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