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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商业机密遭窃取,贾某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刑事资讯          2017-05-11 阅读:32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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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商业机密遭窃取

中国青年网讯:贵州老干妈创始人陶华碧的的公司每年都要安排两三千万用作“打假”的专项资金,并对商标保护也加强了措施,该公司全部注册商标达114个,包括“老于妈”、“妈干老”等商标,这都是为了防止一些公司打擦边球,对老干妈品牌有所影响并且她2013年前后几年在“两会”上提交的建议均与“打假”有关。但是内部泄露商业机密的贾某在老干妈任职期,曾因违反公司规定,被扣罚半年工资,月薪近万元的贾某离职前,薪水大幅度下降至2到3千元,因为心中不快,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离职后违反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在花溪一家食品加工厂利用老干妈手工艺制造同类产品。

贾某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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