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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中导致其死亡,对其死亡结果如何定性?

刑事案例          2017-05-09 阅读:38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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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马某联合他人多次拐卖多名儿童

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宋某翠、宋某红、宋某军等人,以出卖为目的, 向侯某华、侯某芬、师某芬、师某丽(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从云南省元某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某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其中马某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其中1名女婴在从云南到连云港的运输途中死亡。马某与宋某翠、宋某红、宋某军共同实施部分犯罪,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某等人的犯罪所得22.6万元。

二、法院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马某死刑

江苏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马某死刑。罪犯马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律师说法:拐卖儿童过程中导致其死亡,不另行定罪

本案是一起由拐卖犯罪团伙实施的特大贩婴案件。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被拐儿童人数多达37人,且均是婴儿。马某参与拐卖儿童37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在收买、贩卖、运输、出卖婴儿的诸多环节,“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缺少必要的关爱、照料;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本案中即有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对于该死亡结果,对其不另行成立其他犯罪,而是直接定性为拐卖儿童罪的一个特别严重的情节。实践中,不法分子在贩运途中遗弃病婴的情形亦有发生。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马某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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