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警方查获潜逃32年的逃犯
5月10日,广汉警方向媒体通报称,近日,广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北责任区刑警队辗转三千多公里、历时七十多天核查取证,查获一名潜逃32年的达州籍越狱网上逃犯邓某平(男,53岁,四川渠县人)。
据介绍,邓某平在1985年因伙同他人在广安等地盗窃作案80余起,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宣汉大路劳改农场服刑半年后越狱潜逃。那次越狱没多久,他很快被警方 再次抓获,并因越狱增加了一年刑期。可是不久后邓大贵竟然再次越狱潜逃,从此销 声匿迹,三十多年来音讯全无。十多年前,其逃窜至成都及周边一带,用捡来的身份证生活,并继续四处盗窃。最终在今年二月于广汉因盗窃落网。今年四月,其身份被最终确认为越狱潜逃犯。(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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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要结合扒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扒窃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区别在于:一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扒窃入罪仍需考虑数额,当然这一数额不必达到较大标准。作为扒窃对象的财物,一般都是具有客观价值的财物。某些纪念品、身份证、出入境证件、存折等,对所有人、占有人具有使用价值,也值得刑法保护。但是扒窃他人口袋内的餐巾纸、名片、廉价手帕等物品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第二,对扒窃行为加重处罚,仍须达到普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其行为性质本身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要素。第三,如果扒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但书”的规定,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