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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钓鱼触碰高压线 竿烧毁人击伤教训难忘

刑事资讯          2017-05-18 阅读:54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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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钓鱼触碰高压线

5月16日上午10点10分左右,南京北站调车场到达场警务值班室接到报警,称到达场走行线鱼塘边有人偷钓鱼时,因钓鱼竿不慎被接触网高压电击中,身受重伤。接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通知120将伤者送往浦囗一家医院抢救。所幸送医及时,目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但因被电击中后,造成钓鱼竿被烧毁,持竿者大面积烧伤。

警方了解到,当时偷钓鱼的共有两人,其中伤者姓曹,是一个“80后”,来自安徽池州。而同行的另一人姓潘,没有受伤,两人是亲戚关系。在事故发生后,潘某在医院陪护伤者曹某。目前,事故原因警方仍在调查处理中。警方提醒,市场上售卖的钓鱼竿大多是碳素竿。使用者注意不要在电力输电线下和雷雨天使用,特别是不要在高压输电线下使用,由于电压很高,有时钓鱼竿并未接触到电线电缆,就已经触电了。

相关链接:什么是意外事件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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