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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皇上诈骗他人钱财,行为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诈骗犯罪          2017-05-22 阅读:40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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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皇上诈骗他人钱财,行为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据凤凰财经网消息:根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息,今日上午,一名冒充“乾隆皇帝”在深圳行骗的男子刘某将在该院出庭受审。2012年,被害人郑某想开办村镇银行,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金融大鳄索罗斯弟子的万某。同时,万某还介绍郑某认识了刘某。此后,刘某谎称自己是乾隆皇帝,吃了长生不老药,活了300多岁,掌握着大清皇家的大量资产。万健民也谎称自己是万氏家族的第九代传人,只有通过他才能将皇家的钱解冻出来。被害人郑某对此信以为真,被刘某以运作皇家资金以及购买玉白菜为由骗取222万元。从案情看来,被害人郑某被“乾隆皇帝”骗走的钱仅是她受骗的极小一部分钱财。她被万某前后几次骗走的钱财,加起来价值超过4000万元。

法律观点:本案行为人涉嫌触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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