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乾隆”联手“索罗斯弟子”骗财
广州日报深圳讯 根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息,今日上午,一名冒充“乾隆皇帝”在深圳行骗的男子刘乾珍将在该院出庭受审。
之前曾有冒充公主、格格等皇室后裔诈骗的案子,但直接冒充皇帝本人的,却是该被告首创。“我是乾隆皇帝,吃了长生不老药,活了300多岁,掌握着大清皇家的资产,不过这些资产被冻结了,需要找人投入启动资金,让我去把皇家资产解冻,你就可以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益……”一般人听到这种谎言都会一笑置之,然而,深圳一名富婆却被这名冒充乾隆皇帝的男子骗走200多万元人民币。而跟“乾隆皇帝”搭伙诈骗的男子,则冒充金融大鳄索罗斯的弟子。
案情显示,2012年左右,被害人郑某想开办村镇银行,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金融大鳄索罗斯弟子的万健民。同时,万健民还介绍郑某认识了刘乾珍。据检方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万健民对被害人郑某谎称6月1日将有新的理财投资产品“CD单”上市,每月收益翻倍,一年收益达十倍。郑某因此前后向万健民转账1000多万元。2014年9月,被告人万健民以投资一家科技公司并获得工业用地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郑某向其转账3000万元(来源:参考消息)
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