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开奥迪买菜被绑架
“我家保姆开着车出去买菜,被两个男的绑架了。”5月20日下午6时许,神木县公安局接警称,一辆陕K开头的黑色奥迪车被抢,车上一名妇女被绑架,绑匪还向车主索要10万元赎金。接警后,神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要求各巡逻车注意盘查拦截。晚7时30分,第四巡逻中队民警在四支河附近发现了嫌疑车辆。两名嫌疑人弃车分头逃跑,随后第三巡逻中队、督察中队民警闻讯赶来支援,将其中一名男性嫌疑人追至窟野河河滩抓获,将车后座的被绑女子成功解救。被抓获的嫌疑人王某25岁,河南郑州人。目前,该案另一名嫌疑人仍在抓捕之中。案件已移交神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进一步侦办。
绑架罪律师辩护要点是什么
本案已构成绑架罪无疑,但是律师作维护当事人利益是其本职工作,那么本案的绑架罪律师会如何辩护?我认为本案的切入角度应该是绑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认为本案属于绑架未遂。辩护要点如下: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况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绑架罪包括绑架和勒索犯罪两种行为,绑架他人并非行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达到则说明犯罪未得逞。因此,应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作为绑架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处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案采第二种观点进行辩护,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一)这一观点片面强调保护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而违背了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一个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才能表明这个人的行为构成了某种犯罪的既遂。可见,行为人必须有侵犯到该罪全部犯罪客体的行为,才可认定为犯罪既遂。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包括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包括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因此,行为人如果仅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其侵犯的仅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而未侵犯到与被绑架人及其关系人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该行为人尚未完全侵犯绑架罪的双重客体,如果定其为犯罪既遂,显然违背了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是错误的。
(二)这一观点在执法中会造成很多矛盾,根据这种意见,对于绑架他人后及时悔悟而放弃犯罪的就不能以犯罪中止论处;对于共同犯罪中在勒索财物阶段才介入绑架犯罪的人则不能以共犯论处,因为他的行为属事前事中无通谋的事后行为,等等。
(三)从犯罪关系上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犯罪包括绑架行为人、被绑架人和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而第二种观点则片面将其理解为绑架行为人和被绑架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忽视了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在绑架犯罪中的决定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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