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学校探索无人监考
考试不需老师监考,如果一人作弊,全班的成绩都要作废……这样的反作弊考试办法,如今正在东莞一本土民办院校——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个班级施行。
该校机电工程系2014级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创新班,从本学期初开始酝酿,学生自愿写下不作弊承诺书。如今三场考试下来,暂没发现一人作弊,尽管考场无监考老师,但学生都自觉上交了手机等设备。
不过,这种“强势”反作弊行为也引来外界不同的声音——有人质疑作秀,也有人担心类似“连坐”的承诺会有失公平。对此,该系学生和有关负责人坦承,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不在乎他人的评判。(来源:中国新闻网)
刑法中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考试作弊入刑,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