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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刑事案例     南宁刑事律师韦荣奎     2017-05-24 阅读:28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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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赵某将非食品添加剂添加到食品中,并予以销售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在X县X镇X村枧尾组经营小作坊生产腐竹,将禁止添加到食品的非食品添加剂硼砂添加到生产的腐竹中,并予以销售。2014年4月25日,公安人员查获该小作坊并扣押了生产的腐竹及原料豆浆。经检验,所扣押的腐竹以及原料豆浆均检出硼砂成分。

二、法院判决:赵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X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律师说法:只要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行为便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此前对该类案件入刑标准很严格,主要看有没有造成食物中毒等较严重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加重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处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行为便构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案中,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腐竹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仅管被告人添加的禁用食品添加剂的用量很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食品生产者必须保障食品安全,避免悲剧发生。同时,作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善于识别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食品危害行为要敢于说“不”,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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