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车主高速别车175秒
5月20日,潮莞高速上一辆丰田皇冠车轿车因想插队,被前面一辆排队的沃尔沃轿车挡住,插队未遂。之后,皇冠轿车先后至少五次恶意对沃尔沃别车,踩刹车、左右变道遮挡,并在恶意制造撞车后逃逸。这一过程直接导致沃尔沃车主6岁女儿从后座摔向副驾驶位置。沃尔沃车主王先生当即报警并于当晚前往事故处理中心进行举证,提出不要对方赔偿,但要按法律程序让对方到案接受处理。王先生表示,对方曾尝试要求与他私了,并承诺赔偿损失,但被拒绝。24日,来自东莞高速交警方面的消息显示,涉事皇冠司机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同时,“别车”事件也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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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