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情绪激动易诱发自身疾病仍辱骂致其死亡,应如何定罪
简要案情:
2003年,上诉人吴某的丈夫胡某与被害人邱某合伙做工程,2005年结束,吴某夫妻认为被害人邱某欠其工程款2000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06年,邱某患脑血栓,吴某夫妻还去医院探望。邱某患病后,上诉人吴某多次辱骂被害人邱某,推搡被害人。在派出所对上诉人吴某、被害人邱某进行调解时,两人再次吵闹,后被害人邱某欲站立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邱某系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猝死。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人吴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判决:
二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某明知其辱骂行为容易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易诱发其自身疾病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辱骂、推搡,最终导致被害人邱某因外伤、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猝死。上诉人吴某疏于对危害后果的充分认识,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明知他人患有疾病,情绪激动易发病,有生命危险,仍进行辱骂,导致被害人冠心病发作,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犯罪构成上来看,首先主观上,上诉人吴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够预见到其对被害人邱某进行辱骂容易导致其情绪激动,易诱发被害人邱某自身疾病的发作。上诉人吴某不仅有能力预见到这种危害后果,并且有义务预见到这种危害后果。而上诉人出于气愤,疏忽了对危害后果的认识,以致被害人邱某因情绪,诱发冠心病发作而猝死。客观上,上诉人实施了辱骂、推搡被害人的行为。并且法医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死亡系外伤、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猝死,因此上诉人辱骂、推搡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案发当日,被害人明知自己不能情绪激动,仍主动拦截上诉人吴某索要医药费,其自身也有过错。
综上所述,应认定上诉人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情节轻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