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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慰男闺蜜反被强暴 行为人已被刑拘

刑事资讯          2017-05-26 阅读:33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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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安慰失恋男闺蜜遭强奸

5月12日,南京双塘派出所接到市民张小姐报警,称自己遭到朋友性侵。大约一周前,张小姐的男闺蜜王某失恋了,找到张小姐诉苦。为了安慰王某,张小姐带着他去了路边的烧烤摊,两人都喝了不少酒,等到张小姐起身时见到王某的情况好不到哪里去,出于善意将其带回家。

回到家后张小姐和王某又聊了很多,但随着聊天深入,王某向张小姐表白,希望她做自己的女朋友。但张小姐是有男友的,所以立马拒绝了。没想到王某继续纠缠,最终将张小姐强暴。

事后王某逃离了张小姐的家,张小姐也想过报警,但一想到这个事情要是传出去,以后就没脸过日子了。过了一个星期后,王某又找到了她。对方一个劲和张小姐道歉,并表示愿意补偿张小姐。张小姐根本不想见他,打开家门后就准备关门,没想到对方硬挤进了她家。没想到王某对张小姐再次实施了强暴。这一次,张小姐忍无可忍立马报了警。当天晚上,民警将王某抓获。对于强暴张小姐的行为,王某供认不讳。

最终,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秦淮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来源:环球网)

相关链接:强奸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认定强奸行为的时候,注意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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