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为何最高检频频表态,最高法按兵不动?
凤凰资讯报道,2017年3月底,于欢案报出,微博上一片哗然,各种职责、质疑之声云起。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天便发布声明,称“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这是一个让很多网民为之一振的消息,因为于欢已经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阶段,最高检的介入对于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随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宣布已经受理该案二审,将会依法处理。
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开庭之后,最高检便接受记者采访,明确表态,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构成防卫过当。然而,最高法至今未就该事件的定性发表过任何意见。背后原因值得探讨。
最高检频频表态,最高法按兵不动的原因是什么?
最高法为什么不介入审查的问题。原因很简单:法院系统依托审级制度保证审理的公正性,全国四级人民法院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上级法院非因法定原因不能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否则审级制度就会形同虚设。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针对一个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请示和指导是错误的(尽管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因此,在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尽管做为上级法院,也不能听取山东高法的汇报,不能对案件作出指导意见,这既是对山东高法作为二审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日后一旦作为再审法院审理该案时能够不受此前指导意见干扰,公正作出裁判的重要保障。
而检察院则不同,最高检能够在此阶段介入的真正原因是“检察一体化”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独立行使检察权。它衍生出两个重要原则:其一,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所谓上命下从;其二,全国检察官之间,可以相互替代行使职权。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都遵从“检察一体化”原则。
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检介入,最高法无声,这恰恰是两种国家权力运行特点的具体体现。我们应当相信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于欢案作出公正的裁决。
但是,也有人提出质疑,在二审判决还未做出的情况下,最高检越位的表态显得极其尴尬。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提出抗诉。在案件还未做出最终判决时,作为上级检察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先给出了“有防卫性质,但是防卫过当”的正确答案,这让还未答题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情何以堪?换句话说,如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欢的行为在防卫限度内,或者认定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成立故意伤害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是选择抗诉呢?还是选择抗诉呢?其中蕴含的道理值得深思,以审判为中心改革道阻且长!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