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教师与男同学发生性关系
据了解,被告人黄某(女),原系金坛市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据了解,黄某30岁左右,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来源:环球网)
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自由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从以上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可知,如果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由于我国强奸对象尚不包括男性,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如果强奸不满14周岁的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因此,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