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公交车上遭猥亵
小李说,5月28号,她打算趁着假期和舍友一起去爬山,在会展中心上了一辆905路公交车。当时车上人特别多,好不容易有一个座位,我就让我舍友坐,然后我就站在她旁边,有一个男生就站在我后面,因为很晃,他就一直在有意无意地撞我。小李说,由于是端午假期,当时车上乘客很多,她原本以为对方是无意撞她的,可是后来她发现了事情的严重性。路比较平坦了,他还在动,拿下体,动得还挺频繁的。小李发现不对劲就挪了一下位置,谁知这名男子也跟着一起移动。我一瞪他他就回过头来看我,但也没停下。小李说,因为自己当时有些恐惧,所以并没有进行言语上的制止,也没有报警,而是和舍友换了一下位置摆脱对方。今天,记者也联系了905路车队,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当时小李并未向乘务员求助,否则肯定会上前相助。而且由于事情发生在车厢的局部位置,整个过程司机仍在开车,因此对于这名男性乘客司机可能并没有印象。不过,对于小李的这番遭遇,不少女性同胞都表示愤慨。如果遭遇骚扰后当事人不选择报警,或者现场没有人提供证据的话,大多数案件调查起来会非常困难。所以,遇到此类情况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目击者,都应该勇敢予以制止。
民警提醒大家,夏季外出选择着装时尽量避免暴露,如果遭受类似的情况,要拨打报警电话,取得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以便警方处理。
强制猥亵妇女何时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大量行为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有重合或相似之处,这些行为通过数额、情节、后果等要素衔接,对其区分处以治安处罚或刑罚。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量规定。猥亵妇女的行为就是一个典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猥亵妇女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处罚的结果差别较大。
如何区分强制猥亵妇女行为的罪与否,笔者以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既然以行为的“量”来区分治安处罚和刑罚是难以改变的,而“量”的区别又在事实上做不到完全的“量化”处理,就需要利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来指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即对轻微犯罪的处罚应宽缓,对严重犯罪的处罚应严厉。比如对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可以通过治安处罚解决的,就不必运用刑罚手段来解决。因此,宽严相济尤其是“宽”应成为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冲突的指导原则。
(二)结合基层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具有以下猥亵妇女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年内猥亵妇女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妇女两名以上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恶劣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猥亵妇女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猥亵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严重损害妇女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妇女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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