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人按在车中高呼救命,“绑架者”竟是她的亲人
网易网报道:5月27日下午,一辆面包车在京港澳高速鄂北收费站缴费时,收费员听到车里有一名女子高声呼喊救命,隐约还看到这名女子被几个人按住不能动,有被绑架的嫌疑。旋即,收费员一边故意拖延时间,一边向附近执勤的高速民警报警。
随后,民警迅速赶到了收费站口,并拦住了这辆面包车。看到民警后,一名男子便从车上下来向民警解释。男子称,呼救女子是他的表妹,之前被搞到湖北武汉做传销了,因为被骗了五万块钱,表妹不甘心,非要要回来……无奈之下,家人只好把她强行带回去……民警对女子进行了询问。女子承认他们是一家人,但她并不愿意跟随家人回去,女子说:“我在武汉好好的,他们搞我,我现在不想回家,他们不给我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把我控制起来,你说这样对吗?”
绑架罪是什么?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刑法第239条的规定:(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