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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员改装小黄车 共享可不能演变为非法占有

刑事资讯          2017-06-02 阅读:24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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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员改装小黄车

5月27日上午10时许,正处端午节假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荆街派出所民警王志勇、谷照华来到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加强辖区周边治安管理。在学院后街某饭馆门前,民警发现一辆被改装成外卖配送车的小黄车,小黄车的后座处被私自加装了一个印有“煲仔饭”的外卖货箱,车前后的二维码也被毁坏。发现情况后,民警立即前往该煲仔饭店面进行调查。这时,一辆小黄车迎面而来,民警发现,这辆小黄车的二维码也被毁坏,立即上前将其拦下,询问得知,该男子姓刘,刘某通过划坏小黄车二维码,非法占有小黄车。

随后,民警将改装、毁坏二维码的外卖配送员夏某抓获。民警将夏某、刘某带回东荆街派出所。经询问,夏某、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夏某称,当初看到有很多学生骑共享单车,他认为,既然是共享单车,别人可以共享,那他也可以共享一辆。民警谷照华告诉他:“你这不是共享,你这是非法占有共享单车,这是在违法甚至犯罪。”民警对夏某和刘某宝进行了批评教育,两人被东荆所依法治安拘留5日。(来源:南方网)

非法占有是什么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从民法意义上说,所谓的“非法占有”,也就是指非依法律依据对他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

有人认为,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中,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可能影响定罪。这里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合同诈骗罪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订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等。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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