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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大学两男生寝室斗殴 原因不明现场血腥

刑事资讯          2017-06-02 阅读:36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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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大学两男生寝室斗殴

5月31日晚7时许,武汉理工大学发生了一起两名学生斗殴事件,一名学生被寝室同学砍伤,倒在血泊里,生死不明,现场情况较为血腥。

6月1日,武汉理工大学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证实:这起两名学生在寝室斗殴致伤事件,发生在该校南湖校区,发生时间为5月31日晚7时许。通报中,校方称,已及时报警。

截至发稿,两名学生因何引发冲突,暂未有确切消息传出。据知情学生称,引发冲突导火索,或因双方在网络游戏中抢“buff”所致。

事发后,有多名学生通过网络论坛发布了此事。关于两人之间因何起了冲突,也出现多个版本,其中,“游戏说”较多。据称,两人在一起玩游戏,因游戏内资源分配不均,即因抢BUFF两人发生口角,最终导致其中一名学生动了刀子。

6月1日中午12点30分,武汉理工大学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昨晚7时许,我校南湖校区两名学生因矛盾纠纷在寝室发生斗殴致伤。事件发生后,我校及时报警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来源:腾讯新闻)

相关链接: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有时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无疑也对他人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此时,便比较难以区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也需要加以区分。

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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