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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责任将交通肇事被害人送至医院后逃跑是否构成逃逸?

刑事案例     南宁刑事律师韦荣奎     2017-06-02 阅读:42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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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李某为逃避责任将交通肇事被害人送至医院后逃跑

李XX沿大河至安棚公路驾驶机动三轮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安棚乡左湾路段时,将与其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王宗仁撞倒。李XX在将王宗仁送到埠江油田二医院,并支付四百元医疗费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之后,王宗仁经抢救无效死亡。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与王宗仁亲属在案发之后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并已经按协议支付了30 000元赔偿款。其后,李XX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继而被逮捕。

二、法院判决:李XX犯交通肇事罪

一审法院判决: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李XX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为逃避责任将交通肇事被害人送至医院后逃跑构成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王宗仁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经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李XX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未立即逃跑,而是将王宗仁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医疗费,但其在此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同时,鉴于王宗仁经抢救无效死亡与李XX的逃逸行为无关,故对李XX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李XX在肇事后能积极抢救王宗仁,并对王宗仁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其应当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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