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交赎金被撕票
去年8月30日下午,16岁的河北省雄县女孩蕾蕾被四名绑匪绑架,在蕾蕾父亲王泽涛缴纳了30万赎金后,蕾蕾于9月1日凌晨被四名绑匪杀害。
9月3日,四名绑匪全部落网,后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绑架罪起诉。昨天,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处两名被告死刑,两名被告死缓,其中一人限制减刑。
16岁的蕾蕾是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镇王家房村人,生前在雄州镇第一中学就读。去年8月30日下午1点40分左右,蕾蕾吃过午饭离家骑电动车准备去学校上课。当天下午5点左右,班主任老师给家长打电话询问情况,称孩子没去上学。下午6点钟左右,家属接到了来自蕾蕾手机的电话,电话另一端一名陌生男性称,蕾蕾已经被他们绑架,他们要50万 赎金。王泽涛随后报警。(来源:百家号)
绑匪撕票行为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可见,绑架之后又撕票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这一规定,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不再判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呢?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