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专门“碰瓷”,一年制造27次交通事故
据青年时报报道,去年6月18日下午4点左右,陈先生开着别克车在文一路准备上高架,向左变道时,突然一辆黑色现代车撞了上来,现代车头右侧撞到了别克车尾左侧。后交警认定,因陈先生变道、压线,负全责。陈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给现代车主赵某的车定损1100元,陈先生就付给赵某1100元。这本是个普通的交通事故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在核查时发现,赵某名下的面包车和现代车,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在该保险公司有多次理赔记录,而且都是因变道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怀疑有骗保的可能,于是在去年11月8日报警。11月9日,赵某到案后,供认了通过制造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的事实。
郑某提出骗取车辆事故保险金的办法,说这样来钱快。“当有车在我们车前面变道时,我们就故意不减速或加速开车撞上去。因为对方变道造成的事故,对方是全责,就可以向对方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赵某一听,同意一起干。经查,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赵某和郑某两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7次,骗取保险理赔金49993元。
是否涉嫌保险诈骗罪?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赵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提起公诉(郑某另案处理)。那么,为何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但是,本案中,郑某和赵某是通过在他人变道时制造事故,使对方负全责的情况下,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是按照4S店的标准来定损的,但赵某他们不去4S店修车,而是去修车铺,或自己买来旧部件修,甚至不修或少修。但是,他们还是让修车铺开足额的发票,通过这样的差价赚钱。赵某和郑某既不是车险的投保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不是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所以不能定保险诈骗罪。但是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诈骗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为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