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3名中国人潜伏江西工厂搜集机密给境外机构,涉嫌犯罪已被刑拘

刑事资讯     何显刚     2017-06-07 阅读:27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3名中国人潜伏江西工厂搜集机密给境外机构,涉嫌犯罪已被刑拘

澎湃新闻报道称,2017年5月24日,江西赣州警方接到赣州某工厂报警称:近期,发现一员工在工作期间经常四处偷拍工厂内部情况,形迹十分可疑。厂方欲查找此人了解情况时,发现该员工已不知去向,厂房怀疑工厂的商业秘密被窃取。当地警方立即进行深入调查,于5月27日、28日在赣州一宾馆查获该工厂员工苏恒及其同伙李招、华海峰,并依法对三人传唤审查。期间,警方在三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密拍手表等专用窃听、窃照器材。

经警方进一步调查和犯罪嫌疑人自身交代,苏恒、李招、华海峰三人受他人指使,精心策划以“应聘”的方式进入赣州某工厂,使用专门购买的密拍手表,专业搜集工厂生产、用工、工资标准以及其他涉及工厂商业机密的内部资料,并提供给境外相关机构,目的就是获得这些机构的资金资助。苏恒等人还承认,自2010年以来,他们多次以应聘入职的方式潜入到全国各地的目标工厂,以员工身份偷拍生产过程、工作环境、工厂内部文件资料等,均提供给上述境外机构。

他们触犯了什么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备要件。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但是,侵犯商业秘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一方面,认定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很困难,因为首先要举证证明其确实窃取到了商业秘密;其次,即便认定了商业秘密,如果上述三人的行为如果并未给工厂造成重大损失,则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予以处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谍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持有、使用即为非法。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结果犯。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至少触犯了刑法第284条所规定的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从追究犯罪的角度出发,倘若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