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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杀害儿媳和小孙子,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罚?

剥夺他人生命          2017-06-07 阅读:30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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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杀害儿媳和小孙子,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罚?

据国青年网北京6月5日消息:重庆渝中区发生一起杀人事件,一六旬老人认为儿媳过于偏爱其半岁次子,忽视其3岁长子,将儿媳和其次子杀害后跳楼。6月5日凌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对外通报了此事。通报称,6月4日13时许,罗某(男,66岁)在渝中区医学院路一小区家中与儿媳熊某(32岁)发生争执,认为熊某过于偏爱其半岁次子,忽视其3岁长子。争执中罗某持刀将熊某杀害,并将熊某次子从5楼家中抛下致死,自己随即跳楼自杀。渝中区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将罗某送医治疗。现在罗某暂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观点:罗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罗某持刀将熊某杀害,并将小孙子从5楼抛下,很明显是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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