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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但情节较轻的,应否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案例     南宁刑事律师韦荣奎     2017-06-12 阅读:101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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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陈XX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死缓期间犯故意伤害罪

陈XX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限为2008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9日。陈XX的服刑地点为天津市监狱。陈XX2009年8月通过监区短信平台向同监服刑罪犯家某发短信,请求帮忙。其后,陈XX的短信卡因违规而被屏蔽,其遂怀疑是家某所为。陈XX与家某于同年9月10日在监狱的区卫生间内因此事发生殴斗,值班警察发现后及时进行制止和教育。同月12日11时45分,在监区车间用餐的陈XX趁家某不备,从背后将家某左耳朵咬伤,致家某左耳廓部分缺失,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以陈X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家某以陈XX侵犯其健康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XX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三万元及相应残疾赔偿金。陈XX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陈XX的辩护人认为: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存在过错,且陈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二、法院判决:最高院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对其核准死刑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陈XX赔偿附诉原告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 350元;本判决生效以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陈XX应当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XX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为由,提出上诉。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实施犯罪行为事出有因,且其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有悔罪表现,故请求对被告人陈XX从轻、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一审认定上诉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陈XX关于其并非故意咬掉被害人耳朵的辩解不成立。据此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上诉人陈XX执行死刑。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罪犯上诉人陈XX应当执行死刑的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定:上诉人陈XX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陈XX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虽又故意犯罪,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不对其核准死刑。

三、律师说法: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但情节较轻的可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可知,死刑作为我国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国对死刑历来采取少杀、慎杀的政策,通过严格规定适用条件、限制适用对象、提高核准权限等方法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司法和谐越来越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法治至上、和谐理念,不但要严格遵守“法理”,同时要适当考虑“事理”,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行为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因琐事斗殴,故意伤害被害人其轻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但行为人所犯新罪情节较轻,且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为贯彻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可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采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本案中,行为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因琐事斗殴,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但行为人所犯新罪的主观恶性不强,情节较轻,且事出有因,行为人所犯罪行尚未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度,故不应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为了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行为人死缓期间故意伤害他人,应从重将其数罪并罚,延长死缓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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