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索要10块得到8块,29岁女儿竟拿刀刺伤生父
中国新闻网报道,6月11日上午10时,武汉市中心医院外科住院楼内,69岁的许爹爹躺在病床上,一脸虚弱。“养了29年,养出这个下场。”听到75岁的二姐如此叹息,他的眼泪瞬间掉了下来。许爹爹以卖送食用油为业。他介绍,10日下午4时30分,他去餐馆送完油后,回到家里。29岁的大女儿小许伸手问他要10元的零花钱,他手上只有8元,给出后,小许嫌少,继续找他要,他拒绝了。
让许爹爹没想到的是,被拒绝后,小许既没有吵也没有闹,而是从兜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径直朝他捅了过去。他试着用左手挡住,但左臂受伤后,腹部还是被捅伤。他捂着伤口往外逃,逃了100多米后,街道上的人们发现,帮助他拨打120,才算得救。
在许爹爹儿子小亮(化名)看来,大姐以前还有些朋友。这些年,渐渐变得比较孤僻,几乎不与家人交流,连房间也让人进。与家人唯一的纽带,只剩下要钱。除了父母外,大姐也时常问他和二姐要钱。有一次二姐拒绝了,大姐就拿着木棍把她打得身上到处淤青。“她曾经说过,不给钱就杀了家人。”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害人许爹爹腹部留下两条长为3厘米和5厘米的伤口,左臂上也有两处刀伤。但是所受伤害并未达到我国规定的轻伤鉴定标准,因此,嫌疑人许某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但是可以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