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撬门偷4万元新书
四川男子高某在昆明池路某社区负责打扫卫生。去年6月6日下午,打扫卫生时,他发现社区纸箱厂一楼有一个房间里放了很多没有拆封的书,后来一段时间,也没有人来取书,他决定把书卖掉。同年9月18日,高某找到收废品的老乡李某,谎称老板指派他清理房内存放的盗版书籍,请李某帮忙拉走卖掉,并承诺将变卖款项的一半支付给李某。次日晚,高某提前撬开该房屋门锁,20日晚,高某带着李某将存放的书籍全部搬走,运至一家废纸回收站以2572元变卖。
实际上这些书是莲湖区一家医院的副院长专门租房存放的。高某作案半个多月后,医院副院长让司机取书时,发现书没了。警方了解情况后,认为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调查时,高某也供认不讳。经查,被盗书籍共计2450千克,最低成本价在4.6万元以上。破案后,部分书籍被追回并发还。2017年6月13日,雁塔区检察院对高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3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新华网)
低价购买盗赃物要处罚吗?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原来《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法条对罪名的描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我们可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构成“故意”。也就是说,从犯罪构成两阶层理论来讲,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那么只需要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人当时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不知情,就可以依法决定是否应该进行定罪处罚。所以,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应该学到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不要贪图便宜,明知犯罪所得还要购买。
综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不法分子低价出售盗窃的手机、电脑、汽车等财产的,一定要提高警惕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每个公民也有义务对身边的犯罪活动进行举报,有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的刑事法律意见。
